生态环境部将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

生态环境部将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

为贯彻落实《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评效能,10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选取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在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坚持以现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基础,将碳排放评价纳入 评价工作全流程,鼓励在碳排放评价内容、指标、方法等方面大胆创新,探索形成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技术方法和工作路径, 促进产业园区低碳绿色发展。

根据《通知》,具备碳排放评价工作基础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优先选择涉及碳排放重点行业或正在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产业园区为试点对象,第一批产业园区名单涉及江苏、浙江、重庆、山西、陕西等省市。

《通知》指出,首先应结合园区产业特点和类型确定碳排放评价范围和评价因子,涉及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两高”行业项目的园区可重点关注能源消耗、企业生产和废弃物处理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碳排放。

其次应在充分利用已有碳排放统计资料的基础上摸清园区碳排放底数并开展规划分析,涉及电力、钢铁、 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两高”行业项目的园区应重点评价主导产业碳排放水平,分析降碳潜力。

此外,还应根据区域和行业“双碳”目标,设定合理且符合区域特点的碳排放评价指标,同时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出发点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管控措施。